網路上罵人會犯法嗎?一次搞懂公然侮辱與誹謗

網路上罵人會犯法嗎?一次搞懂公然侮辱與誹謗

網路發言已經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,但情緒上來的一句留言,可能讓自己成為刑事被告。本文帶您認識妨害名譽相關的兩個重要罪名——公然侮辱與誹謗,以及被罵、罵人雙方都該知道的法律重點。

公然侮辱:抽象的謾罵

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,處罰的是未指摘具體事實的謾罵、貶損,例如三字經、「垃圾」「白痴」等純粹情緒性字眼。所謂「公然」,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——公開的臉書貼文、社團留言、直播聊天室都算,即使事後刪文也不影響犯罪成立。

誹謗:具體事實的指控

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,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,例如「某某外遇」「某店家賣黑心食品」。以文字、圖畫散布者(包含網路貼文)屬於加重誹謗,刑度更高。

不過,法律也保障言論自由:對於可證明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實陳述,或符合刑法第 311 條善意發表言論的情形(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),不成立誹謗罪。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也重申:行為人若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為真,即使事後證明不實,亦不能以誹謗罪相繩。界線的實際判斷相當細膩,建議個案諮詢律師。

只有六個月:告訴乃論與告訴期間

公然侮辱與誹謗都是告訴乃論之罪,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,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,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,逾期就不能再追究刑責。因此無論您是被害人還是被控方,時間都是關鍵:被害人應盡早存證(截圖、連結、發文時間)並評估提告;收到傳票的一方則應先釐清發言脈絡與可能的抗辯事由。

刑事之外,還有民事賠償

名譽受損的被害人,另可依民法第 184、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。實務上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常並行,策略安排影響結果甚大。

結語

網路世界的發言自由並非沒有邊界。若您遭受網路言論攻擊,或因發言收到存證信函、傳票,歡迎預約諮詢,由專業律師協助您評估案情與因應策略。

本文為一般性法律知識分享,不構成個別案件之法律意見;實際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。

謝卓欣

作者

謝卓欣

謝卓欣律師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,專注於民事與刑事訴訟領域。